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检索: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首 页
|
园区概况
|
投资指南
|
办事指南
|
政策法规
|
招商中心
|
人力资源
|
新闻中心
|
在线FAQ
|
下载专区
本站搜索
图文信息
△9月9日,由美国加州政府人事任命部长约翰•克鲁兹先生、加州政府经济发展委员会委员尹集宪先生
9月8日第十五届投洽会上,泉州出口加工区与泉州海润热塑弹性体有限公司顺利签订入驻合约。 泉州海润热
国庆节将至,泉州出口加工区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三年行动为抓手,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
泉州出口加工区积极组织全区党员收看泉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开幕式。并在大会闭幕后迅速行动起来,组
详细信息
关于保税物流中心及出口加工区功能拓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09-4-20 10:56: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cjameslynn
关于保税物流中心及出口加工区功能拓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同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物流中心等23家保税物流中心。同时,为稳步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允许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和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现就保税物流中心、出口加工区拓展功能后的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境内货物进入保税物流中心的,视同出口,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保税物流中心内货物进入境内,视同进口,依据货物的实际状态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按照进口的有关规定征收或免征进口增值税、消费税。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0号)的规定执行。
二、国内货物进入出口加工区用于物流配送的,按照国税发〔2004〕150号的规定执行。
三、对出口加工区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的税收管理办法,将另行制定。
四、本通知第一条自保税物流中心经国家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封关之日起执行。本通知第二条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