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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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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12-4 11:55:16 来源:泉州出口加工区 作者:admin

国家赋予的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暂行办法的批复》(国函〔2000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第〔2000155号)、商务部2005年第27号令《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7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泉州出口加工区依法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进口免税

 

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维修用零配件,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机器、设备、建设用基建物资,自用办公用品,免征海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二、入区退税

 

在中国境内的区外企业货物出口到区内可享受有关增值税出口退税的优惠,从区外入区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合理数量的建筑材料等,按出口办理退税。

 

三、进料保税

 

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及消耗性材料全额保税。

 

四、出口免税

 

加工复出口的产品免税。

 

五、增值税

 

对加工区内加工产品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区内企业生产出口货物所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

 

六、配额许可证

 

货物可以在加工区和其他国家之间自由进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需配额和许可证。

 

七、加工贸易管理

 

不实行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海关不实行《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管理;进入区内的内资企业,可以通过登记备案取得进出口经营权。

 

八、外汇管理

 

区内货物销往境外不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向境外支付不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晋江市相关优惠政策

一、外贸出口方面

 

根据《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外经贸发展的若干意见》:

 

1、外商新投资设立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国家有关税收减免政策外,从获得认定之日起5年内,每年分别参照企业实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50%的额度给予科技资金扶持。

 

2、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其开业投产后5年内,每年参照企业实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30%的额度给予资金扶持,并免征教育费附加费和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倾斜扶持。

 

3、奖励以下类型的招商选资有功人员或机构(不包括公职人员职责范围内的招商选资行为):

1)引进省级及以上外商投资高新技术项目的,在项目首期出资额到资验资后,按引进合同外资额0.5%的比例给予奖励。

2)引进世界500强、台湾100大企业或境外著名投资基金项目的,在项目首期出资额到资验资后,按引进合同外资额0.3%的比例给予奖励。

3)引进合同外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项目的,在项目首期出资额到资验资后,按引进合同外资额0.2%的比例给予奖励。

以上奖励以单项最高金额为限,不实行重复奖励。

 

4、实行自营出口奖励

1)全年自营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的贸易型出口企业(本年度新开展自营出口的企业除外),属当年度晋江市重点出口企业的,年度实际出口额5000万美元以下部分每美元奖励0.02元, 5000万美元以上部分每美元奖励0.03元;非当年度晋江市重点出口企业的,按年度实际出口额每美元奖励0.015元。

2)全年自营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型出口企业(本年度新开展自营出口的企业除外),属当年度晋江市重点出口企业的,年度实际出口额3000万美元以下部分每美元奖励0.02元, 3000万美元以上部分每美元奖励0.03元;非当年度晋江市重点出口企业的,按年度实际出口额每美元奖励0.015元。

3)对自营出口增量100万美元以上的贸易型出口企业,属当年度晋江市重点出口企业,且比上年增长15%以上的,其增量部分每美元奖励0.025元,增长15%以下的,其增量部分每美元奖励0.015元;非当年度晋江市重点出口企业,且比上年增长15%以上的,其增量部分每美元奖励0.02元,增长15%以下的,其增量部分每美元奖励0.01元。

4)对自营出口增量5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属当年度晋江市重点出口企业,且比上年增长15%以上的,其增量部分每美元奖励0.025元,增长15%以下的,其增量部分每美元奖励0.015元;非当年度晋江市重点出口企业,且比上年增长15%以上的,其增量部分每美元奖励0.02元,增长15%以下的,其增量部分每美元奖励0.01元。

5)鼓励对俄开展自营出口

对全年自营出口俄罗斯1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实行专项奖励,除享受上述自营出口基础量和增量奖励外,按实际自营出口俄罗斯金额每美元增加奖励0.02元。

6)鼓励更多企业开展自营出口

对本年度新开展自营出口且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按实际自营出口额每美元奖励0.015元;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按实际自营出口额每美元奖励0.025元。

7)鼓励扩大自营进口:奖励全年自营进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增长型企业(投资性进口、加工贸易类进口及新开展自营进口除外)。

①属当年度晋江市重点进口企业且自营进口额比上年增加1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25万元;增加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15万元;增加3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8万元。

②非当年度晋江市重点进口企业且自营进口额比上年增加5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增加3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5万元。

 

5、鼓励企业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1)对购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出口信用保险的自营出口企业,2009年按其年度总投保费用的20%给予奖励、2010年按其年度总投保费用的10%给予奖励。

2)对自营出口企业委托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开展国外客户资信调查所产生的费用,每项按50%比例给予补助。

6、鼓励开展保税物流业务:对新建成的保税仓库,经海关、消防、安监等部门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一次性给予投资者每平方米20元的补助。

7、对自营进出口企业实行税费减免:对列入年度晋江市重点进出口企业的,本级权限内的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同时免征教育费附加及江海堤防维护费。

 

二、企业管理方面

 

根据《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晋江的实施意见》和《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

 

1、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对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对年度纳税额增长达20%以上的产业集群核心企业,参照其新增税收地方分成部分50%的额度给予科技扶持;

 

3、对经税务部门核实认定、账证健全的产业集群核心企业,其符合抵扣条件的进项发票给予100%抵扣。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教育附加费、堤防维护费等相关规定一律按最低标准征收。

 

4、企业购置机械装备,符合鼓励类《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范畴,实际发生购置款在100万元以上的,经企业自愿申报,由出口加工区转报市经济发展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后,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补助标准如下:购买国外设备的,按实际发生购置款1%的比例给予补助,但最高限额不超过30万元;购买国内、晋江市外设备的,按实际发生购置款2%的比例给予补助,但最高限额不超过40万元;购买晋江市内设备的,按实际发生购置款6%的比例给予补助,但最高限额不超过50万元。

 

5、鼓励企业开发个性化、高技术含量的新产品。经有权部门组织鉴定的企业新产品、新技术达到国际水平和国内首创的每项奖励10万元,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每项奖励7万元,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每项奖励5万元。

 

6、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产值在5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奖励5000元;年产值在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奖励1万元;年产值在1亿元及以上的,奖励2万元。

 

7、年度重点在建产业项目完成项目投资计划,当年如期开工投产的,经市重点办组织有关部门审核验收出具确认书,并报市政府审批后,按省重点项目、泉州重点项目、本级重点项目三个级别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资金奖励。

 

8、凡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台湾100大企业入驻出口加工区,自其纳税之日起5年内,参照其纳税本级留成额度50%的比例给予奖励。

 

三、人才服务方面

 

根据《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高层次人才管理的若干规定》:

 

1、博士学位及其他类别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到本市就读中小学校或幼儿园,凭《晋江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可择校、择园就读(不含民办学校),免收择校、择园费用。子女报考事业单位的,享受本市生源同等待遇。

 

2、高层次人才的户口安置不受城市人口指标限制,凭《晋江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可办理落户,其配偶、子女可随迁,户籍关系挂靠所在单位或单位所在地的街道、镇政府集体户。

 

3、高层次人才凭《晋江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可按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申购标准,参加我市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申购。并且其从业年限放宽为“在该企业工作满两年”(以社会养老保险缴交时间为准)。

 

4、高层次人才在晋江工作期间,享受高层次人才津贴,标准如下: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级“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人每月补贴10000元;

2)进驻晋江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人员,每人每月补贴4000元,并免费借用一套不少于120平方米的住房;

3)取得博士学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国家级学科教学带头人,每人每月补贴1200元;

4)取得硕士学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福建省学科教学带头人,每人每月500元。

5)从市外新引进我市事业单位就职的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才,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可直接进入相应级别的最高档次。

 

5、对出口加工区企业以股权、期权等形式给予高管人员的利益奖励,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发放数为起征点。

 

四、现代物流方面

 

根据《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商贸旅游产业的若干意见》:

 

1、对新设立的大型仓储类物流企业和大型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内资企业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外资企业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自其开业经营之日起,参照其实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额度,第一年按50%比例给予资金补助、第二年按30%比例给予资金补助。

 

2、对因采购专用运输、仓储设备设施而发生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大型仓储企业,按其实际贷款利息20%的比例给予补贴,但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对年度纳税总额超100万元且纳税增幅达20%以上的仓储物流企业,参照其年度新增纳税地方分成部分30%的额度给予奖励;对年度纳税总额超200万元且纳税增幅达10%以上的仓储物流企业,参照其年度新增纳税地方分成部分30%的额度给予奖励。

 

4、对年度纳税总额超100万元且纳税增幅达20%以上的专业物流服务企业(包括报关、报检、进出品货代、物流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等),参照其年度新增纳税地方分成部分30%的额度给予奖励。

 

以上晋江市级优惠政策兑现原则上按“出口加工区推荐——市直有关部门汇总、审核(或证明)——上报市政府联席会议审批——对外公示7天——兑换政策”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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