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在背面条款上签字、加盖公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加盖公章、经营范围包含进出口贸易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凭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核对。
3、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凭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核对。
4、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交加盖公章的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核对(不需办理批准证书的变更手续,但须先办理营业执照变更增加其他进出口贸易业务的经营范围,凭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核对。);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交加盖公章的经营范围明确注明有“进出口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核对。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还需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评估的其个人所有合法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公证证明原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还需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原件。